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 

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高坪区检察院深入开展“三大主题活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为使“三大主题活动”切实收到实效,高坪检察院加大了贯彻落实刑事法律的力度,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和贯彻落实。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程序上进行了重大修改后,高坪区检察院立即统一认识,认真探索落实举措,积极贯彻实施,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实践,对如何落实新的规定形成了共识和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地维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一、正确认识新法与旧法的效力和适用

《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但两法对监护人到场制度的规定不同。前者是“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而后者则是“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高坪检察院通过深入学习立法法,发现两者的法律效力一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应当通知“的规定。同时,200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二、准确理解“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对“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既可以理解为应当“通知”也可以理解为应当“到场”。因为该规定属于程序性规定,若有关机关未履行这一规定,则属于违反程序的行为。因此,如何理解就成了很关键的问题。如果既要求“应当通知”、又要求“应当到场”,会由于通知难、无法通知、通知到达的时间慢、监护人不在犯罪地、监护人到达的成本高不愿到场等现实问题,造成办案效率低、监护人到场制度难以实行。因此高坪区检察院主动与区公安局、区法院召开联席会达成共识,一致理解为“应当通知,而不是必须到场”。

三、灵活落实“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监护人在场制度,对于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讲,有益于减少诉讼进程中的侵害,但这一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规定在外来流动未成年人作为犯罪主体的新情况下遇到了极大挑战。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往往不在场,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属于外地农村户籍,且在犯罪地无业无住所,有少数甚至身份地址不详。办案人员很难通知到其监护人,即使通知到了,很多农村的父母由于对成本的考虑或者本身法律知识欠缺也放弃了这一权利。

高坪区检察院结合实际情况与区公安局达成一致意见,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做到几个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分不同情况灵活处理。基本要求是:1、必须第一时间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监护人应当到场的权利,并记入笔录。2、对通知的过程(包括通知后不能及时赶到、拒绝参与旁听或不能通知等情况)都应书面记载并由办案人员,接受讯问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签字后入卷。3、对监护人能够到场的,作为指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只要求有一次监护人在场,但这一次必须对犯罪事实有详细的供述。灵活处理是:1、监护人不能及时到场,导致无法及时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影响侦查的,可不要求首次讯问时监护人到场,在监护人到场后,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前的供述交监护人阅读。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愿提供监护人情况,甚至谎报身份,导致无法履行通知职责的,可不再通知监护人到场。3、监护人拒绝到场或没有监护人,如果请了律师的,应指定律师作在场人,没有律师的应请与办案无关的社区人员作在场人。

四、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几点做法

1、建立未成年人代理监护人制度。因家庭不在本地、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多有出现,针对当前人口流动性大的社会现状,高坪区检察院建立了未成年人代理监护人机制。以县级为单位,通过发动律师、社会志愿者以及社区社工等社会各界人士充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代理监护人,未成人被侦查机关讯问时,如果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不能及时到场,代理监护人可以履行监护人职责,通过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讯问过程进行监督,达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这一制度的建立既解决了法定监护人路远无法到达、法定监护人不愿到场等现实困惑,又能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还能发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和谐境界。

2、在立案侦查后,为没有请律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目前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其不足之处在于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最可能受到侵害的侦查阶段得不到律师的帮助,难以有效防止侦查权力可能的滥用而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根据刑诉法第96条的规定,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那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也不应当仅限于审判阶段,而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因此,高坪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一方面让指定辩护人介入侦查程序,监督侦查人员按法定程序收集证据,避免了未成年被告人因行为能力尚不健全、自行辩护和对客观事实表达能力差异等原因,在缺乏法律援助情况下丧失诉讼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则完全允许由律师替代监护人到场。

3、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实行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机制。高坪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高检、高法《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结合该院实际,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小组,并由办案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女检察官担任办案小组组长。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专人办理,专人负责跟踪监督,保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质量,使“教育为主、打击为辅”的保护政策得以贯彻落实,较好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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